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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得到实际和充分的履行,已成为近年来强制执行实务中一个突出问题。当事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换得的往往只是书面意义上的权益评价,而这种确定权益的具体实现仍旧取决于义务承担者的意愿和实际条件,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应有刚性约束,但在一定程度上呈软化趋势。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通过有关当事人自觉履行实现。在我国大幅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降低强制执行实现生效裁判的比率,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当务之急。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方面是因为其法律信仰(理论上说,法院生效裁判是法律的具体体现,尊崇法院生效裁判是尊重法律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强制执行制度的威慑。而在影响自动履行率的前述两个因素中,民众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考虑我国国情,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降低强制执行实现生效裁判的比率,必须首先立足于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即建立一套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制。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7年1月1日在全国建立民事执行威慑机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近几年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在实践中探索适用的一种新型法律机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笔者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司法实践现状的剖析,探究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理想模式。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大部分,约4万字,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内涵、现行法律依据角度系统阐述了该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而对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所具有的功能进行分析。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可以有效抵御行政干预和“地缘”、“人缘”关系影响,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公正;在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有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对社会信用体系和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实践状况分析。该部分对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中执行措施遭遇“运动式”执法嫌疑;对赖帐者相关权利进行限制的配套措施存在严重缺位;各地法院自成体系的威慑措施也给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正常运转带来困难;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联动,大大影响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效用的实现;妨害执行行为处罚措施约束疲软,无法最终实现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效应。三、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此部分基于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目前以政策形式存在而缺乏法律统一有效规制的现实状况,提出应首先将其立法化,为其提供法律支撑;进而提出完善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理想模式:即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为基础信息平台,通过执行工作广泛有效的社会联动全面制约赖账者的权利和自由,辅之以刚性的事后惩罚机制。文章分别对各个部分的完善展开了较为系统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