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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很大程度上讲,地方政府行使这一职能的效率以及取得的成效取决于其筹集资金的能力。众所周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及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其中税收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占的比重最大。转移支付固然可以一时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却不是长远之计;提高自身通过税收筹集资金的能力才是保证地方政府财源充足的长效机制。税收自主权(Tax Autonomy)可以很好的体现地方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的能力,因此,对于我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关于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很多,税收自主权这个概念是OECD在考察其成员国地方政府税权大小时提出的。OECD对税收自主权的定义是:地方政府对于其所辖地区内的税收自主决定的权利。具体包括,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利开设新的税种或者废除已有的税种、是否有权利决定税率或者税基以及能否给予地方政府所辖区域内的企业或者个人税收优惠的权利。对于共享税的问题,因为共享税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分享的,所以地方政府不可能有决定税率或者税基的权利,税收自主权包括的关于共享税的权利指的是地方政府能否与中央政府协商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即对于确定共享税分享比例的参与权问题。
关于税收自主权,OECD设计了一套衡量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的指标体系,共分为五大类十个等级指标,每个等级指标代表地方政府具有相应的税收自主权。在具体衡量每个成员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时,计算对应某个具体指标税种的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后通过比较对应哪个指标的税收收入占的比重最大,得出该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是何种程度的结论。这样既可以分析任何一年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也可以通过对比各个年份之间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的变化来分析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在这些年份中的演变。此外,OECD还按照税种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各个税种上税收自主权的实现程度,用的方法也是将每个税种对应在相应的指标中,然后计算该税种占地方政府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进而得出地方政府在每个税种上拥有的税收自主权的大小。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也正是如此,笔者首先对我国立法规定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并参照OECD衡量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指标等级对属于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税种进行了分类;其次,笔者搜集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0年到2008年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税种和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的数据,并进行了整理与统计。并从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实现程度:第一,从总体上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在这几年中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并通过笔者设计的税收自主权指数直观的观测我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的变化趋势;第二,笔者将属于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税种分为地方税和共享税两类,并分别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在这两类税种上自主权的实现程度以及变化趋势;第三,笔者将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并分别分析这三个地区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实现程度,并按各个指标等级进行了对比。
通过这些分析,笔者发现,首先我国总体上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是很小的,无论是从立法规定方面,还是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其次,我国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种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在笔者研究的那几年内基本维持稳定,而地方政府对共享税种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是呈下降趋势的,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总体上呈下降趋的原因之一;最后,对比三个地区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虽然在分别对比每个指标等级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实现程度时三个地区各有千秋,但通过税收自主权指数的对比发现中部地区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最大。
因为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研究的比较少,所以以上的部分均是本文的独特和创新之处。由于笔者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也有一些不足和值得改进之处,尽管如此,笔者仍希望本文能够为完善我国的地方税系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