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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本前提之一,而财产权作为个人的重要权利,历来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宪法通过颁布征收条款来保障私人的财产权不被公权力所侵犯。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征收权时,需要以正当程序及公平补偿作为前提。随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加强,在为了提高公共福祉而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有时会超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出现过度限制的情形,此时即构成了反向征收。反向征收(inverse condemnation)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财产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达到了特别牺牲的程度时,财产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政府对其财产进行征收并补偿。国外有着较为完善的反向征收制度,在财产权受到限制时能够很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我国现实中也存在财产权受到过度限制的情形,然而缺乏相关理论与法律规定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本文通过对反向征收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对如何在我国确立反向征收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反向征收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主要讨论了征收理论的发展及反向征收的出现,同时对反向征收与征收、准征收、警察权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第二部分对反向征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反向征收是在财产权面临过度限制的时候,将征收制度扩大适用,依靠财产权人主动启动征收程序,藉由征收补偿实现对财产权的价值保障,实现对财产权限制的限制。本部分从宪法上财产权限制与保障理论、物权防御请求权理论及权力制约理论三个层面探讨了反向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反向征收法律制度进行了探析。本文介绍了美国的管制型反向征收与占有型反向征收、反向征收的认定标准与补偿方式、反向征收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德国的“准征收侵害”与“征收性侵害”、完全征收请求权与全部征收请求权及在《建设法典》中财产权人行使反向征收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并征收等与反向征收有关的制度。通过上述各国及地区有关反向征收及类似制度的梳理及分析,归纳出反向征收的认定标准及请求权行使的条件。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引入反向征收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财产权人请求征收的制度设计,但法律及实践中均存在财产权遭受过度限制的情形。本部分对《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因划入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而受到开发限制的财产权人、《森林法》中林木处置权受到限制的退耕农等进行了分析,虽然这些情形下财产权的价值已被极大地稀释,客观上产生了类似征收的效果,但财产权人却无法启动征收程序,实现对财产权的价值保障。将反向征收纳入法律条文,同时规定其认定标准及反向征收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具有其现实意义。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反向征收制度构建的建议。本文同意多数学者从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方法的观点,即首先在宪法中对征收的原本范围进行扩充,将反向征收纳入征收的情形中去,同时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反向征收的认定标准、补偿范围、救济方式等问题,并完成反向征收请求权的程序设计,对权利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途径进行规定,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向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