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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相较于传统生殖对人类自身的繁衍、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物,亦引发了诸多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纠纷。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争议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审视:一方面,冷冻胚胎自身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和范围相关;另一方面,冷冻胚胎涉及生命权、人格尊严及研究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对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应谨慎待之。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而言,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新生儿的潜力,代表了一定的生命象征,显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但也并非宪法上的生命权主体。折中说作为国际通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应在立法上把冷冻胚胎作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人体组织,受到法律特殊的尊重和保护。同时,维护人格尊严应成为解决冷冻胚胎相关权利争议的价值核心。在此背景下,需对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进行检视,主张将人格尊严的内涵扩大解释为人的尊严,将该条款从宪法基本权利上升至宪法原则。基于宪法原则意义下的人格尊严保障,国家应当确保胚胎能够获得合乎尊严的对待并防止胚胎工具化的可能。冷冻胚胎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与处置方式应符合人道主义。一方面,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本质上是生育权冲突问题,接受体外授精手术的夫妻基于各自的生育自由权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一方的不生育权应优先于另一方的生育权;另一方面,公民生育权和研究自由的行使应受到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冷冻胚胎处置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虽可在一定条件下将胚胎用于科学研究,但不能随意毁弃或进行买卖等商业化流转。冷冻胚胎的监管、处分等权利行使方式应当在遵循人格尊严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细化。我国目前的人工生殖立法属于比较笼统的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不能满足围绕冷冻胚胎而产生的权利主体之间争议解决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在考察国外立法基础上,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构建我国的冷冻胚胎规制法律体系,在立法上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权利归属,以期解决冷冻胚胎所引发的一系列新型社会纠纷和法律问题,推动人工生殖技术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