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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是从区域性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在回顾总结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巡航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四国联合执法机制”)与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就湄公河流域非传统安全合作的未来发展提出新的战略思考和相关建议。湄公河流域合作一直受大国的关注。中国自1994年以后开始与湄公河流域合作,全面参与了该区域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成为推动次区域合作的重要力量。随着大湄公河次区域地缘战略重要性的日益彰显,域外的美国、印度、韩国、日本也开始关注该区域的合作进程,并且不断加大与次区域相关国家的互动。2001年,中国、缅甸、泰国和老挝四国政府共同签署了《中、老、缅、泰澜沧江一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以下简称“四国通航协定”)以后,流域各国的商贸及旅游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该地区的跨国犯罪也增加了,尤其是在“金三角区域”,经常发生拐卖妇女儿童、走私、毒品、武装分子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导致被广泛人称为“毒三角”。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湄公河惨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10.5事件”爆发仅仅两个月,四国联合护航就开始行动。但是,目前该安全合作的现状还处在初步阶段,仍需要优化建成常态化及多样化的合作机制。由于多边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必须有参与国之间的互利互惠、高度互信作为前提,因此中国作为区域大国,应发挥其大国作用,对区域做出贡献。中国在进行安全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关注一些制约因素。中国要保持非常开放的态度,尊重各个国家自己的选择,以及经谈判达成各方承认的管理制度。泰国自联合行动开展以来虽不断的与其他成员国保持合作,但泰方仍有在安全合作领域与中国共同分担做出贡献的提升空间。然而,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在未来的有效发展不能只依靠中国一国或中泰两国的支持,而是需要域内各国共同分摊成本。缅甸和老挝经济比较落后,在受益少于付出的成本的情况下,必然不会投入大量资金到该安全合作机制。不仅如此,为扩展安全合作领域的功能,各参与国同时也必须健全国内的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包括建起专门承担各种不同的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机构或专业队伍。与此同时,还需注重其它域外大国介入湄公河区域发挥作用制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