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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住房开发商的诚信经营问题正在引起我国政府和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一般认为企业在实施欺诈行为时,会面对来自两方面的惩罚:一方面是一种基于重复购买的自发的惩罚力量,另一方面是政府发现后的强制性处罚。从博弈的角度来看,住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交易基本上不存在重复性。在这种形式的博弈中,主体的利益选择很容易导致失信行为。由于住房市场缺乏自发抑制失信行为的重复博弈机制,因而政府的惩罚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对政府惩罚的可信性分析表明由于“激励悖论”的存在,政府运用加大惩罚力度的方法在长期来看会加大执法者渎职的概率,反而使得开发商背离诚信的愿望有增无减。要想在长期内减少住房开发商失信的概率,仅做到法律完备是不够的,同时应更注重对执法者的监督和对渎职者的惩罚。因此,要使开发商做到诚信经营最优的选择必须是增强政府惩罚的可信性。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法律保障充分意味着法律对购房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够大,对侵害购房人利益者有足够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是执法,建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使得法律面对违法开发商时不再是“空头威胁”;最后一方面是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对渎职者的惩罚,杜绝腐败和寻租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