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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改变了市场的结构,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多种影响,除了导致社会总的净福利损失之外,由于分配格局,交易者数量及权限的变化,同时还会对社会的伦理以及消费者心理产生其他影响,而后者常常是许多研究所忽略的。 本文在对寻租现象进行的研究,首先是立足于伦理角度,关注寻租的伦理后果,基于罗尔斯关于正义即公平的理论,本文认为,由于寻租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经济选择的自由,剥夺了人们交易、投资等方面的市场机会,同时考虑到寻租导致社会福利的分配倾向于社会上的优势群体,而不利于社会上的最少受惠者,说明寻租行为在上述方面均违背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证明寻租具有非正义的性质;其次,本文认为,消费者的偏好严格不变这一假定过于严格,由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消费者总是偏好更多的选择机会,所以在消费者的可选择集合发生变化之后,消费者的偏好会发生变化,相应的商品的需求曲线也会发生变化。在此前提下,本文通过建立一个扩大的效用函数,试图证明,相对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寻租者确立垄断地位之后,由于需求函数的变化,实际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可能比以前研究设想的要高。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作者尝试利用本文的结论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目前我国存在的消费者经济自由方面的限制,机会的不平等,就其本质来说,都可以认为是寻租导致的一种社会后果,其次,存在于地区、行业、城乡和不同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就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国内规模庞大的寻租行为无疑是最主要的体制性的原因之一。 要想有效的抑制寻租,比较根本和有效的方式必须立足于制度创新,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而且要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提高潜在设租人的待遇,同时加强对他们的道德思想教育,最终建立一种使当事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