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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重要课题,世界上大多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紧急状态法治。我国紧急状态法制起步较晚,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紧急状态μ取代戒严μ。近年来,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突发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考察民族地区突发事件中的人权克减与保障事实,从宪政的视角,探究中国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紧急状态法制。本文以制度构建为立足点,研究的中心命题是以法治规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即在法治原则下行使紧急权,在人权保障原则下克减公民基本权利。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民族地区紧急状态和突发事件的概念辨析μ。首先以历史考察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梳理紧急状态μ这一基本概念在西方的发展脉络,归纳出紧急状态的内涵、特点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构成要件。基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先行立法的实际,考虑到紧急状态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提出从法律上应重构我国紧急状态的概念,即我国紧急状态应该是中度紧急状态,不包括战争及总动员。第二章民族地区紧急状态人权克减的法理分析μ。这部分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理论,探讨人权克减的正当性,归纳出人权克减的原则。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并非绝对有效,必须遵守必要性及尊重人道的最低标准。为防止滥用人权克减,必须对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加以必要监督。最后,阐述了基本人权克减的救济制度。第三章我国民族地区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法律运行分析μ。本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针对近年来边疆民族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尤其是社会突发事件应对中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指出目前有些突发事件主要依靠各种应急预案等行政法规来处理,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一般综合性法律难当重任,应对机关只能采用较低位阶的法律来处理突发事件,这就造成大量行政命令、规范性文件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公民权利的克减补偿没有法定标准。有些措施出师无名,甚至违反宪法、法律。第四章民族地区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制度构建与完善μ。该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紧急状态立法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层面上的不足,指出紧急状态的内涵、宣布程序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在宪法层面缺乏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单行法律与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之间协调不足。民族自治地方现有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缺乏相应规定。因此,边疆民族地区应该充分发挥地方自治权,进行创造性的二次立法。尤其是民族地区社会安全事件中,恐怖活动主体增多、危害方式残酷、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应建立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体系。预案应当明确分级处置的程序、权限和责任。预案制定后要定期修改、完善,逐步建立起突发事件工作的评估机制。最后,文章再次强调了民族地区紧急状态下应突出的价值理念。民族地区突发事件中的人权克减应以社会善治理论为原则,提高公众参与度,实现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由抽象的文本宣告变为现实的权利救济。本文提出了四点结论性建议:第一,权力层级原则,地方与中央的权力纵向关系应该符合宪法、法律以及组织法等关于权力层级的规定,属于涉及多省的突发事件,地方不应越权行使职权。第二,程序救济原则,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将重权利的宣告转变为重权利的救济。完善宪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第三,民主监督原则,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必须和司法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能提供的制度框架内实现与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第四,社会善治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突发事件的处理离不开公民的参与,政府应该和各种社会组织、各基层社区形成互动,充分了解群众的诉求,及时发布事态进展情况,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等组织积极合作,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良性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