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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作用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故意理论历来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犯罪故意都是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由于犯罪故意属于主观的内容,相对于外显的客观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因此,无论在英美法刑法中,还是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对于犯罪故意都存有很大的争议。同样,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等都存有争议。深入地研究犯罪故意,无论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立法的完善还是对于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文约38000字,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概述 本部分论述了犯罪故意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刑法中的故意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价值评价的统一。中国封建刑法中的故意是以“知”为基本要件,凡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前有预见、有认识,即为故意。 第二部 分刑法中的犯罪故意 本部分对英美刑法、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故意理论进行了分析评价,总结了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并对我国刑法的故意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英美法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抓住了犯罪故意的本质特征,但它未能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揭示出来,未能划清犯罪故意与普通的行为故意的界限。大陆法系主要强调意志因素在犯罪故意中的作用的核心地位。容认主义用容认来概括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比较确切地揭示了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我国刑法采取容认主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 第三部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应包括两个方面或层次:一是事实意义上的故意,即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的认识;另一种是法律评价意义上的故意,即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评价性认识。本部分主要论述:1.对“明知”的理解。要正确理解“明知”的内涵,必须结合罪过实质来分析。行为人明知中的行为是主观罪过展开的行为,即是认识中的行为而不一定是实际实施的行为。笔者认为“明知”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具有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