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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以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大部分沿用原有的征地制度,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土地纠纷。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完善我国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面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资源配置效率理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土地补偿理论为指导,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研究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入手,通过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部分国家和港台地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其他国家和港台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和缺陷。 通过研究,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主要原因是以被征地原用途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实行“按价补偿”,被征地价格应体现农用地本身的质量状况、区位条件和土地供求关系,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因地制宜,针对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同时还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政府在征地方面权利过大,从而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本文的研究表明:为了解决我国农地征用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改进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其中又包括: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真正建立科学、合理、利农的补偿标准。2)健全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非公益性用地,通过市场进行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