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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从纳税人手中征收一部分财富来调整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是国家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行使税收执法权,进行税务行政管理。税收执法权在税收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合理课税,有效遏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以确保公民财产权利是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问题。研究税收执法权,必须从其现状出发,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实事求是的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致力于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研究,详细解读税收执法权的内涵,用法律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较为深入地研究中国现行税收执法权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尝试获得一个对税收执法权运行情况的总体认识和基本判断,提出完善税收执法权的建议,希望籍此能为中国税收执法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而推进依法治税。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的是税收执法权的涵义及性质。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税收与国家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及公共职能有本质联系。国家征税是以维持国家公共事务,满足公共需要为前提,这是税收最原始的本质。税收总是由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直接加以规定。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税权。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税收执法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及从事有关税务管理活动,实现已定的立法本意和目的的权力。税务机关主要行使以下权能:税款征收权、涉税事务的审批权、税收检查权。税收执法是一种动态的行政管理活动。税收执法权的实质内涵就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实现税收立法权确定的目标,它也是税务行政工作或税收行政活动的最直接、最显著的表现,是国家税收管理权力的运用。各个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划分模式因国情不同而各异:有的集权,有的分权,有的兼而有之。 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我国税收执法权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税收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是税收法律主义在宪法中缺失,税收法律主义指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二是缺少税收基本法。一国的税法体系应是以效力层次不同的各种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