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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取得证据的庭外核实(文章简称“技侦案件庭外核实”)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集中反应了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与矛盾。刑事诉讼法不仅将技侦案件庭外核实所依赖的技术侦查法定化,而且规定技术侦查取得的材料可以获得证据资格。在技术侦查取得证据的使用上,刑事诉讼法赋予其采用普通方式、保护性方式和庭外核实方式。由于技术侦查概念模糊不清及其取得证据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司法“流水线”作业的现状,技术侦查取得证据的使用方式容易由普通方式、保护性方式和庭外核实方式异化成庭外核实一种方式。技侦案件庭外核实与传统侦查取得证据的庭外核实(文章简称“传统案件庭外核实”)存在区别,不能完全适用传统案件庭外核实的规定。技侦案件庭外核实规定显得粗糙,其更加注重犯罪控制价值。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程序与救济的缺失,容易漠视甚至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同时架空庭审实质化,出现秘密审判的风险。一项程序或制度的瑕疵并不能否认其立法本意与价值,通过完善这项程序或制度,克服其瑕疵,更好发挥其立法本意与价值。构建律师参与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程序,通过律师对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程序的制约,不仅能够完善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程序,而且更能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技侦案件庭外核实问题的背景。技术侦查及其取得的证据是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背景。首先,笔者对学术界关于技术侦查概念的考查,基于法律文本的视角界定技术侦查。然后,分析技术侦查法定化的价值。最后,研究技术侦查取得证据的类型、特殊性及其审查。第二部分,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基本内容。首先,在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制度的基础上界定技侦案件庭外核实并分析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立法规定,分析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具体内涵,提出其存在的争议。再次,通过与传统案件庭外核实的对比,分析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特点。最后,通过技侦案件庭外核实与普通方式、保护性方式的对比,分析其与两者的区别和联系。第三部分,技侦案件庭外核实存在的问题。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出现诸多的问题。在价值考量上,其与被告人质证权、庭审实质化存在矛盾;在司法运作中,技侦案件庭外核实容易出现秘密审判的风险;在程序救济上,其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第四部分,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的完善。基于技术侦查及其取得证据的特点与技侦案件庭外核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律师参与技侦案件庭外核实程序。程序的构建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法律原则、参与主体、运作过程和救济措施是程序的核心;另一方面,程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包括执业保密制度与风控制度、庭前会议与证据开示的衔接制度、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和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