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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将自然作为资源来看待,经济的提高是建立在对自然的掠夺上,而日益恶化的环境,给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多的癌症和自然灾害,温室效应造成森林资源减少、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带来人类居住地的减少……。严峻的现状让人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生态学的研究让人类知道自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人类终究会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对动植物的研究让人类认识动物与人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人类引以为傲的文化、语言、思维、情感,动物也同样拥有,甚至植物也能对人类的行为做出回应。人类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境伦理学就致力于讨论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先后产生了动物权利理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和深生态学。这些学说无一例外的认为人类应当对自然承担道德义务,自然拥有道德地位。本文首先梳理了自然体权利、自然权利、自然体环境权等等概念使用的混乱局面,认为自然权利是哲学讨论的范围,而自然体环境权属于法律概念,专门指代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体权利。本文以生态学的研究范围为基础,创造性的提出了自然体的概念,认为自然体包括:生物个体和生物整体,以及在生态系统中与生物相互作用的无生命整体。随之对环境伦理学对自然权利的讨论进行了简要的叙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确立自然体权利是人类道德的提升,人类基于生态学的基础,对自然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促使人类在心理上对自然的地位做出选择,这种选择又基于人类基因对生命的天然向往。随着环境法中对动植物权利的保护,要赋予自然体以法律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试图从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两个方面来证明自然体享有环境权。在构架起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桥梁之后,本文从自然体环境权确立的必要性和自然体环境权的原则两个方面对自然体环境权进行了简要的理论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