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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将相互赠送礼物视为社会交往的方式,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换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赠与仍然是公民相互之间实施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重要手段,通过赠与从事慈善活动也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德。近年来,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案例大量增加,司法实践中赠与往往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继承财产纠纷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涉及我国《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融会贯通,有着极高的学术探讨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我国学者对任意撤销权见地存在诸多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它填补了诺成性有失公允的缺陷;另一些学者认为,它尚在雏形阶段不够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限缩。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着循序渐进、先破后立的创作思路层层递进。文章伊始,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以及赠与合同的特殊属性无偿性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以及由无偿性引发的相关思考。接着比较设立任意撤销权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各国任意撤销权的成因及异同,同时查阅未规定任意撤销权的国家的历史成因及现实因素,与我国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相对比,提出任意撤销权的症结所在和立法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肯定基于无偿性的立法价值基础,透过无偿性对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应用产生怀疑。众所周知,现代合同法以有偿合同为本位,无偿合同为合同体系中的例外。作为无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被人们视为“恩惠契约”,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完全不负相应对价义务的合同,基于当事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必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因此赋予赠与人后悔的权力即任意撤销权显得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无偿性并未导致合同违反自由和正义,其对赠与合同的影响应该表现保障赠与人的真实意图,保证赠与人的义务不超过其本意。各个国家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考察。在阅读大量国家和地区的法典后,发现民法发源地的欧洲大陆国家和地区并未规定任意撤销权,设立任意撤销权的大多为法律移植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典型的有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通过对上述域外法的比较分析,以我国立法背景为基础,为任意撤销权提出借鉴性建议。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笔者通过聚法案例进行检索,以272个案例为研究样本,缕清法官裁判的基本思路和倾向,统计分析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理由,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对赠与人无合理撤销事由情况下让受赠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对以上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破与立。在总结学界主流观点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一方面,司法实践的案例折射出任意撤销权导致赠与人权利的滥用,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189条的冲突、与赠与人贫困抗辩权重叠的问题凸显。围绕上述两方面的学术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重构提出合理建议,从法律和现实层面的两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力求完善我国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