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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也就是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审理,职业法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裁决。这一源自英美法系的顶层设计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理论上与实践上的诸多争论。在职业法官审判方式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段进行习以为常。以法庭调查为事实审,以法庭辩论及合议、宣判为法律审,是已经为诉讼法学界所熟知和认可的审判阶段。而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在司法审判的陪审模式中,审判者的“官民分工”分权制衡、合作审判模式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传统所不具备的,也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惯常审判方式所不认可的,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对源自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机制不熟悉,这引发了诸多的不适应。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法理学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解构,并在理论层面提出陪审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两审分离的法理基础,建构“两审分离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分工问题”的核心假设,然后以法庭之内的社会分工理论为指导,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探寻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陪审员应该在原有的职业法官审判方式上进行合理分工、陪审员独立评议并表决以体现司法民主等理论假设。本文将以证成前述理论假设作为研究目的,在第一章研究陪审制的理论基础,包括陪审制相关概念及内涵辨析、陪审制理论的发展史、陪审制的价值基础等问题。在第二章,笔者将着重研究法律审与事实审两审分离的法理基础,分别就“事实审”与“法律审”可否分离?事实和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官如何进行法律审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将研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机制,包括商谈民主与审判分工、事实审中的证据认定与法律审中的证据认定、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原则(在场原则、剩余原则以及分议原则),在第四章“深化陪审制改革的路径”中,笔者将提出深化陪审制改革的主要构想:以“随机抽取选民”取代“法定陪审员”;以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异职异权”取代“同职同权”;以“分议制”取代“合议制”;以“当庭宣判”取代“延期宣判”,并对实务操作环节与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重点解决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两审分离”中,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业务上如何分工的问题,即:“二分”如何分,怎样做到合理的一分为二;在法官与陪审团的权责分配问题上,是均衡分配还是有所偏重;陪审员是否只需单纯的就客观事实进行裁决、法官是否只是单纯的遵照法条审理办案;陪审制的主体,即陪审员如何做到“既陪又审”,具体应做到如何陪(监督作用)、如何审(审判流程)。本文写作的主要价值是研究符合我国实际的事实审与法律审两审分离的相关原理及制度设计,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的成熟经验,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两审分离”的陪审制本土化道路,使其真正符合中国实际且现实可行,告别以往的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形式化现实状况,使“两审分离”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实质效应,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司法公平和审判正义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陪审员负责事实审并独立评议的司法改革新制度已经受到公民的强烈呼吁及认可,应当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使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