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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批民调是清代官方审判组织借助民间组织化解社会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清代的社会矛盾、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宗法社会结构等促进了官批民调实践的发展并使之制度化。官批民调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整个统治机构的延伸和统治技巧的提升,对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全文共分为五章内容: 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对调处的概念、官批民调的内涵及其性质等问题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分析了先行研究成果、运用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相关法学、历史学以及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这种多视角的研究方法,为更加深入地研究官批民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分析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承受主体。清王朝州县一级的行政长官——州县官拥有对本州县内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权,对这些自理案件,州县官有权批付给得到官府认可的各类组织。基层乡里组织、宗族组织以及会馆公所等组织的社会影响日渐扩大,与清王朝不断结合成为清王朝统治基层社会的主要依靠力量,从司法审判角度看,他们成为了清代官批民调的主要承受者。 第三章分析官批民调在司法中的具体实践。以黄岩诉讼档案、巴县档案和户绝财产案例为主要史料,探讨官批民调的运行机制和特色,官方审判与官批民调在“情、理、法”上达到了最终的契合。官批民调成为官方审判和民间调解之间的桥梁,是中国古代调解体系社会一体化的表现。官批民调制度使国家权力深入到民事纠纷之中,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国家对待民事纠纷的绝好统治技巧。 第四章探讨官批民调的制度分析,对其产生的现实基础、法律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进行了探讨。清代固有的民族矛盾,加之因人口流动、工商业发展引发的多发性社会矛盾与官府对民事诉讼限制性规定之间的冲突,高昂的民事诉讼费用与百姓民间细故之间的矛盾,都为官批民调实践提供了社会需求。由小农经济的稳定和自足导致的对血缘关系的强调、家国同构和熟人社会的社会特征,成为官批民调制度产生、发展的社会土壤。官批民调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但也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先天不足。 第五章探讨官批民调制度对现代司法的启发。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本土资源形式,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人民调解在发挥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应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共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同时更是权力回归于民的表现,有利于扩大政治基础,培养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以图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