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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决、创制和罢免属于直接民主制,即通过选民直接立法和罢免政府官员来影响政府事务。作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公决、创制和罢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推动了美国地方政治的民主化和合理化,对州及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大。本文着重论述公决、创制和罢免的产生、法律基础、运作和评价。 一、公决、创制和罢免的产生 公决、创制和罢免是一种古老的政治制度,其源流可上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美国历史早期对公决、创制和罢免有过使用和法律规定。 公决、创制和罢免20世纪初复兴于美国西部州和地方政府,代议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是其产生的内在因素。首先,代议制使人民隔离于政治决策之外,容易使政治精英控制政治决策过程。其次,在政治生活中,选民选举出的议员在很多情况下会脱离选民,不能有效的表达广大选民的意见和愿望。再次,代议制在依靠内部机制监督公共权力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借助公民广泛参与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公共权力进行进一步制约。 从理论上说,直接民主制弥补了代议制的缺陷,直接民主制的优势表现为:首先,在直接民主下,主权在民,人民亲自参加统治,有利于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次,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政府责任政治,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和廉洁。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对政治干预的加强,造成政风败坏、党魁擅权,贪污腐败成风,代议制的种种不足暴露得更加明显,时代呼唤着公决、创制和罢免的产生。 二、公决、创制和罢免的法律基础 公决、创制和罢免主要由州宪法、法令和地方宪章批准,因为缺乏全国统一规定,所以各州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笔者仅就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三种机制的运行情况,阐述主要类型、法定程序及有关限制。 公决、创制和罢免根据运作范围不同,分为州一级和地方一级两个层面。公决和创制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归为宪法公决与创制和法令公决与创制。此外,公决还可分为强制公决与非强制公决,创制可分为直接创制、间接创制与咨询创制。 公决、创制及罢免程序大致分三个环节:征集支持者签名、递交请愿书、投票表决。其中征集支持者签名直接关系到三种机制的成败,因为签名的数量与质量与能否进行投票表决密切相关。 为使创制、公决和罢免成为一种较成熟的机制,能更积极有效的发挥作用,防止滥 用,各州对三种直接民主制的使用做了诸多限制。 三、公决、创制和罢兔的运作 公决、创制和罢免20世纪在美国的运作可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即进步时代、三十 年代至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至今。进步时代纷繁复杂的历史背景孕育了公决、创制和罢免, 早期的初步演练为后来的运作奠定了基础。三十年代至六十年代是调整时期,应用次数减 少,支持率下降,六十年代跌至最低点。七十年代以来,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的兴起直接 增强了广大公民参与政治的兴趣。沉寂多年的直接民主制也迎来了第二个春天。应用次数 的剧增,涉及内客的广泛,对州及地方政府影响的深远,表明创制、公诀和罢免己成为美 国民主政抬在州及地方不可或缺的补充工具。 四、评价 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表明,公决、创制和罢免推动美国地方政治的民主化和合理化。 公决、创制和罢免机制的运作折射出美国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与进步。 公决、创制和罢免并非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政治制度,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不足。 公决、创制和罢免在美国一个世纪的发展也对我们理解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关系 以启示,即代议制民主仍为主体,直接民主只是一个补充工具,而不是代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