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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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信托业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二大金融业态,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机制、税法漏洞客观性和纳税人规避税负主动性等主客观因素,信托避税也在信托业快速发展之下成为了一种日益普遍的经济现象。为了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保障信托业依法合规地发挥其财富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功能,我国亟须加强对于信托避税的法律规制。规制信托避税应当在界定其概念与性质基础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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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信托业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二大金融业态,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机制、税法漏洞客观性和纳税人规避税负主动性等主客观因素,信托避税也在信托业快速发展之下成为了一种日益普遍的经济现象。为了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保障信托业依法合规地发挥其财富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功能,我国亟须加强对于信托避税的法律规制。规制信托避税应当在界定其概念与性质基础上,根据不同信托避税方式的个性与共性,结合现行税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因此,本文行为结构主要按照界定问题、探讨问题、分析现状和提出建议的研究步骤依次展开。第一章是信托避税的法律界定。本章首先从信托制度的本质出发,结合一般避税行为的特征对信托避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作出界定,回答了什么是信托避税;其次基于税法理论界关于避税性质的不同观点对信托避税所涉及到的税法价值理念进行综合审视,得出信托避税具有脱法性的结论,回答了为什么要规制信托避税。此外,鉴于信托避税的脱法性和法益侵害程度,提出了规制信托避税的法律界限。第二章是信托避税的成因和方式。本章首先分析了形成信托避税的主客观因素,从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提出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本质在于针对不同信托避税方式进行税法漏洞填补;其次总结了信托避税的六种主要方式,通过分析各种方式的特点和共性,进一步论证了信托制度权利义务重构的弹性机制与税法漏洞的客观存在是信托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为下文中规制信托避税中心思路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国内外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立法分析。本章首先从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两个视角对域外立法进行考察,总结了规制信托避税的域外立法经验;其次,通过回顾我国现行反避税制度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规制信托避税的国内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我国信托避税在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下文中完善建议的提出树立中心思路。第四章是关于我国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四点完善建议。第一,通过分析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建制意义,论证了确立实质课税原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在《信托法》中以一般防范规定的形式确立实质课税原则;第二,首先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构建个别防范规定为主,兼顾一般防范规定的立法模式具有合理性;其次提出在未来信托法修订中基于信托避税的构成要件增设一般防范规定,同时在个别税种法修订中针对典型信托避税方式构建个别防范规定;第三,基于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不足问题,提出建立我国信托涉税信息申报制度;第四,鉴于国际信托税收情报交换标准不统一、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衔接不完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信托避税国际协调规制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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