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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严重的现象。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许多制度不成熟、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使用者、占有者利用制度的漏洞贪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中不乏存在数量巨大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有必要从刑法角度研究国有资产流失中的相关犯罪行为,深究此种犯罪产生的原因,对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构织刑事法规的严密体系,从而全面、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我国97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与国有资产有关的罪名,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命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研究角度。本文首先对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中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应是同一内涵的概念。国有资产流失肯定都是国有资产的损失,但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资产损失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本文在把握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行为样态,分析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猖獗的主观原因、经济管理制度原因和刑事法原因。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刑法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也不是一个类罪,而是以犯罪对象划分出来的一系列犯罪。根据国有财产的具体内容,我国97刑法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犯罪体系由22个罪名构成,本文进而关注到刑法修正案(六)对其的新发展,把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分为三类,并简要地叙述了个罪的构成特征。本文还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司法实践情况,就国企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行为的定性、国企改制中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财政违纪行为的界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界定等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最后,在把握现状、梳理法律规范、分析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罪名需要调整,增设一个综合性的罪名:背信罪;用私分国有资产罪包含私分罚没财物罪。进一步注重刑法体系内的协调,虚报注册资本罪吸收虚假出资罪;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罪状中的“徇私舞弊”作为加重情节而非构罪情节。把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设定为公司、企业,扩大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的处罚范围;用“他人”替换为亲友牟利罪中的“亲友”;扩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把清算不作为、预先妨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追加规定其他妨害清算犯罪行为。刑罚中增设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