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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的施行,为了要适应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物权法》中有了很多的创举。《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就是创举之一。这项制度的引进对促进融资,发展经济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传统存在很多冲突,并且目前《物权法》还存在规定简单,缺乏实际操作性,对抵押权人保护不足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此项制度进行探讨。
本文从比较我国现行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和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制度着手,考察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具有的特性,进而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范围,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公示方法,封押条件,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时的优先性等一系列问题作了一定的研究,并且就如何完善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配套制度,保护银行等抵押权人利益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