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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立法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立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严格技术规范性、具有促成科学决策功能、具有独立制度价值等特征。对于我国而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迫切要求良法之治,科学立法是促成良法的保证,而立法前评估可以克服成文立法的缺陷,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制度和内容。立法前评估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考察美国、日本、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度可以发现,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立法前评估,并且在评估目标设定、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评估流程管理等内容方面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若干制度规范。我国北京、上海、广东等的立项论证制度建设和实践运行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当代中国的立法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立法准备制度还不完善。笔者认为,合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在我国构建立法前评估制度是必要、可行的,并且能够强化人大主导立法的职能,应当修改立法法,将立法前评估制度法制化,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具体设计上,需要重点关注评估主体、评估启动、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处理等几个核心要素,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