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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但又难以予以彻底解决。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与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近些年来,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贿赂行为,倍受人们关注。鉴于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他们实施的“以权谋私”的贿赂行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比其他类型贿赂犯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本文对贿赂犯罪的研究是以公职人员为切入点进行的,除此也包括非公职人员的斡旋受贿行为。“公职人员”比“国家工作人员”更符合和贴近“从事公务”的法律本意。因此,论文题目直接命名为“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刑事政策及其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相当重视对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惩治,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条,但由于我国刑法典在切实贯彻“从严治吏,严密法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方面有所缺失,导致立法对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规定有所疏漏,使得现行刑法在许多问题上并不能很好地反映现实社会,亦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且给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处理增加不必要的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找到一条有效预防和惩治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出路。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古代贿赂犯罪的立法概况,并对古代贿赂犯罪的特点进行总结,以便对古代贿赂犯罪立法脉络有大体的认识,试图梳理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治理贿赂犯罪的基本思路。介绍域外贿赂犯罪的立法概况,主要包括美国、日本、香港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当中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将其与我国刑法中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就不同之处作出归纳总结,以便为后文所要阐述的立法完善做铺垫。第二部分:阐述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特点、本质及其产生根源。研究公职人员贿赂犯罪,首先要研究犯罪的特点、本质及其产生根源,犯罪的本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标准之一。要有效遏制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就必须追本溯源,只有清楚认识到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以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第三部分:研究探讨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良好的刑事政策对法律的运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归纳总结了我国域外关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第二节概括总结了行之有效的我国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第四部分: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在第三部分提出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刑事立法疏漏不足之处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如修改受贿罪主体称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完善资格刑以及完善斡旋行贿、斡旋受贿的罪名、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