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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当今房屋的价值又较大,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处理问题往往成为争议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的出台,并没有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其第十条对婚前按揭房屋之规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关于补偿的规定也并不明确。婚前按揭房的权属认定和增值部分的处理,仍然没有明确的论断。本文试图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对关于婚前按揭房问题的处理观点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探讨,从而使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定纷止争。本文从按揭房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婚前按揭房纠纷存在的原因入手,认为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的首付情况、产权登记内容和产权取得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前按揭房权属进行认定。基于这三个因素的考量,本文以第十条为主线,对实践中婚前按揭房可能存在的类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当婚前按揭房屋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形时方可认定为个人所有:1、一方婚前出资首付;2、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该首付方一方。理清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后,对于夫妻共有房屋,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对于个人所有房屋,产权一方应当对非产权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本文就非产权人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总结分析实践中对补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从而探寻出该问题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法。本文共三章,对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及补偿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期实践中能够对该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第一章对本文所探讨的婚前按揭房进行范围界定,明确文章所进行的分析均是存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并将父母出资等情形排除在外,以明确重点。进而对婚前按揭房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二章结合学界和司法实践之观点,对婚前按揭房的权属认定进行分析。以第十条为主线,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婚前按揭房屋进行类型化分析。依次考虑婚前按揭房的首付款支付情况、产权登记内容、产权取得时间等因素,对婚前按揭房产权的认定进行明确。对于第十条调整范围内的婚前按揭房屋,区分婚前和婚后取得产权进行分析。明确在符合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之房产应当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对于第十条调整范围以外的婚前按揭房屋,根据登记权利人为一方或是双方进行分别分析。得出结论,即婚前按揭房若不满足“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该房屋不能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第三章对婚前按揭房所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在系争房屋为一方个人所有时,产权一方应当给予非产权一方合理的补偿。并对实践和学界中提出的补偿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得出明确的补偿计算标准以实际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