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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在于法治政府的实现,而实现法治政府的首要条件就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因此,作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和权利救济最后一道防线的行政诉讼法,能否公正、顺利地进行,将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而行政诉讼从本质上说,就是运用证据证明和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我们应该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问题。 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形式之一,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行政侵权之诉,它无论从诉讼构成、审理程序、审理对象,还是适用法律方面,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存在着很大差别。虽然与行政诉讼有诸多相似性,但区别还是相当大的,尤其是作为诉讼核心的诉讼证明,它的证据类型、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都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理论。由于行政赔偿诉讼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还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因此,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目前与行政赔偿诉讼及其证明问题相联系的法律和法规,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减少乃至杜绝行政侵权损害的发生。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来研究行政赔偿诉讼证明问题,即在行政赔偿诉讼过程中由谁提供证据(证明主体)、应该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据才能被法律所承认(证据类型)、诉讼中需要证明什么(证明对象)、举证不能或不足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以及所举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证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具体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举证)、双方如何反驳对方的主张(质证)、法官又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认证)等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证据制度的方式及具体内容。通过研究以期丰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问题理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证据立法,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