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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对过失侵权责任的认定实际是围绕着注意义务进行的,因此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地位,故本文以侵权法中注意义务为研究对象,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法中注意义务概述。首先本文对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然后介绍了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最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注意义务在侵权法中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指出了研究注意义务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对侵权法中行为人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认定。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做法,英美法系侵权法主要采用可预见性标准,近邻性标准和公共政策标准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进行认定;而大陆法系没有明确的或普遍接受的认定标准,一般主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辅以行业惯例、规章制度等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对侵权法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认定。对此,英美法系主要以理性人标准和风险效益标准进行认定,而大陆法系国家起初是从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角度来考察认定,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过失和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开始采用客观的标准——以社会一般人为标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认定的思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认定即对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认定和对注意义务违反与否的认定。对于行为人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认定,本人认为,首先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法律未作出规定,则依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来认定;如果法律、法规既未规定,合同中也未约定则通过“三步检验法”来认定:第一步是判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近邻性关系;第二步是判断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合理预见到损害危险的存在;第三步是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本人认为对于普通人应当适用理性人标准,对于特殊群体即弱势者和专业人士则适用特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