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许经营以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由于它往往与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相伴相生,研究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只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有一款原则性的规定:“特许方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虽已正式出台,但其中也未有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特许经营的涵义、特征和价值。第二章分析特许经营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主张反垄断法应对特许经营进行温和地规制。理由有三点:一、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果超越合理的界限就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法律规制的前提在于判定此类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宽严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迥异。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时,明确地指出违法界限在哪里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经济法本身特点决定经济立法倾向于“目的式”:现实中经济调整活动频繁多变,而法律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法律对经济活动评价多偏重于考察它的目的、结果,多主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单纯依行为构成条件下结论。从这个角度看,“目的式”立法是温和型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前提。二、我国国情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程度不够,许多产业经济集中度低,经济效率不高。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不同经济主体市场地位没有真正平等,中小企业寿命普通偏短,发展艰难,很难真正意义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特许经营是许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理想模式。为了给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适当的、合理的生存空间,为了真正贯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有必要采取温和的反垄断政策。这是温和规制的现实基础。三、特许经营权的知识产权特性决定了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必然性。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中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容忍和豁免的具体制度安排。这是温和规制的制度基础。第三章考察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在外国法上的规定,重点介绍美国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和欧盟法中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比较固定的分析框架。第四章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