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港口除了是水、陆交通运输的交汇点和转换枢纽,提供装卸、吞吐的基本功能及具备了提供工业和商业活动基地的功能外,更主要的表现为整个物流链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具有提供全方位物流增值服务的功能。随着港口区位优势的显现,与社会经济的逐步融合,对城市经济的关联经济效益正逐步加强。因此,本文运用产业组织和新规制经济学理论,对我国港口产业的产权和制度供给,有效地引入港口间、港口内的竞争,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体系的政府规制框架进行深入研究。 过去的二、三十年来,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港口产业的产权和规制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改变其生产经营方式和竞争格局。传统上国家垄断供给的理论依据(自然垄断、外部性和公共品等)已逐步弱化和淡化,特别是在政府财政压力和低效服务的弊端下,私人部门正在逐步替代公共部门在港口建设和经营领域的主导地位,成为不容忽视的经济主体。国际经验表明,民营化后收效明显,但设计科学、有效地规制机制至关重要。随着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产权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开始在港口产业的投资和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借鉴国外港口民营化和规制改革的实践以及相应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为中国推进港口民营化和市场化进程,从传统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这种行政性微观经济管理模式转变为符合经济体系的规制模式,即政府职能是从过去的“划船人”过渡到对未来发展的“掌舵人”,提供政策建议。 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梳理和论述了港口民营化和规制改革的理论基础,起理论铺垫的作用;第二章集中介绍与分析国外港口产业民营化和规制改革的实践以及相应的政策主张;第三章针对我国目前体制特征和港口产业现状,提出我国港口民营化的政策建议和构建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港口产业规制框架;第四章设计激励性规制合约,目的是通过合约管理来保证我国转轨时期民营化和规制目标的实现;第五章分析港口民营化中,拥有市场力量的港口企业可能采取的策略性行为,为规制改革提供企业行为基础。基本结论是:通过民营化、竞争和规制三者的协调配套,来改善企业内在治理、强化市场机制和减少规制失效,最终达到改进产业供给效率和提高社会福利的目的。一方面,规制机制可以强化而非弱化竞争和民营化,达到维护公平竞争和形成有效竞争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割断了财产关系纽带,民营化使市场导向的规制和竞争政策更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