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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诞生至今尚不足五十年,却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网络带来的伤害。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盗版作品的猖獗,使得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事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很难填补著作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赔偿之后通常无法进行追偿,这无疑暴露出连带责任在网络侵权纠纷中适用的缺陷。在主观过错的认定方面,明知与应知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结果不尽相同。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各异,在责任认定与承担方面便应该有所区分。因此,本文从各类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入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责任认定与承担、特定义务、避风港规则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完善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议。本文在体系上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第一章是“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述”,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内涵,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分类;第三部分是分析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第二章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的发展;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一般归责原则;第三部分具体探讨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形式;第五部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章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避风港规则的简要概括;第二部分是研究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剖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的义务。第四章是“完善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规范的建议”,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现有的法律现状;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提出完善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规定的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为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