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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度开展,各种程序设计及制度保障也日益完善,但仍有许多细节问题值得深入考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需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与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已经得到部分关注,而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与救济还未得到应有重视。基于各种诉讼要素的不确定性以及利益诉求的不稳定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也是不可避免的。反悔应当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该观点已基本得到学者认可,但仍缺乏具体措施来落实该项权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撤回机制,导致试点地区对于反悔的处理与救济操作混乱,具体处理方式缺乏统一规定,且反悔后的救济环节薄弱,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涉及反悔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四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明确提出应当重视认罪认罚反悔权及其原因,从整体上概括了反悔的理论、实践情况并引出反悔的相关问题。正文部分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认罪认罚反悔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对认罪认罚理论观点的分析研讨,立足于反悔角度,认罪应当包括对指控事实的认可以及对罪名的无异议,而认罚主要是指认可司法机关可能作出的处罚结果,并不当然包括对适用程序的无异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反悔的表现各有特点,主要包括对量刑、罪名、犯罪事实提出的异议。第二部分视角转向域外,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有罪答辩的撤回程序和大陆法系国家认罪案件的异议制度,着重考察了域外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反悔的方式、理由以及救济模式等,并总结不同诉讼模式中反悔的趋同性:一是各国均注重构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表达反悔意愿的渠道,二是针对不同情形,对被追诉人反悔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第三部分梳理了涉及认罪认罚反悔的现有规范,并提出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性和独特性,现有规定已无法契合认罪认罚反悔的实践运行,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认罪认罚相关规定。随后介绍了部分试点地区对认罪认罚反悔的规范探索,试点地区对于撤回具结书、撤回后证据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该制度提供了经验。第四部分介绍了认罪认罚反悔的实践现状。首先从现实案例出发,了解反悔案件的大致流程,以及被告人反悔后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处理;其次从认罪认罚反悔与救济的细节问题入手,了解司法实务中在不同诉讼阶段有关反悔次数、时间情况以及上诉中存在的具体争议问题。第五部分主要结合认罪认罚实践开展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认罪认罚反悔与救济的现存问题。第一,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撤回程序还有待完善,是否可以行使撤回权,撤回的时间、理由、方式等缺乏统一规制;第二,反悔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有待明确,而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被追诉人反悔后仍将该具结书的内容作为被告人有罪供述使用;第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后,于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转换为简易程序并没有规定,实践中需要法官自由裁量,这也导致程序转换上的不衔接;第四,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义务本位模式”倾向于将被追诉人反悔视为“认罪认罚态度不好”、“不配合”,即使最终认罪认罚也可能影响“从宽”的幅度,并且法院判决中对于“认罪态度不好”的说理概括笼统,导致如何认定认罪态度问题存在偏差,需要予以规制;第五,被告人在一审中认罪认罚,宣判后是否可以行使反悔权进行上诉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并且此种情况下反悔权是否需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也有待厘清;第六,认罪认罚案件中,自愿性的保障可以减少事后反悔,但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自愿性审查规则,加之值班律师帮助有限,导致反悔的概率增加,并且在反悔后,缺乏对于反悔的审查,反悔后的监督机制缺失。第六部分通过借鉴域外做法和实践经验,完善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与救济机制。第一,应当借鉴域外规定,构建符合我国现状的撤回程序,并且从理论上界定了撤回的主体、理由、时间以及撤回的方式、效果、救济;第二,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控辩双方合意达成的“契约”,在被追诉人反悔后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使用,使被告人对量刑协商内容有稳定的心理预期;第三,针对认罚反悔和认罪反悔两种不同情形,构建不同的程序转换机制,形成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有序衔接;第四,应当确立“权利本位模式”,明确规定反悔是被告人的权利,反悔后不能因为认罪认罚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也不能因为曾反悔导致最终认罪认罚时减少从宽幅度,并且辅助配套措施,落实该权利;第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保留上诉权,并且主张通过对上诉理由的过滤审查机制来限制实践中的“技术性上诉”;第六,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与保障机制,同时加大反悔的审查与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