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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本文拟从国有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的角度入手来探讨我国现行有关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表述并对其进行了描述性定义。结合我国国有土地征收现状,在我国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了问题,甚至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标准界定不明确。故而本文拟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入手,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在第一章主要围绕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展开,首先介绍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共利益的科学界定和谨慎运用问题。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科学立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定义公共利益;二是正当程序,通过正当程序来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运用“保驾护航”。虽然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异,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仍不乏值得借鉴和参考之处。故本文第二章主要是对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的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以及征收程序和救济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笔者拟归纳总结出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有意义的信息。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性,其补偿、程序和救济都建立在公共利益需要性的基础之上,这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探讨和反思。我国现阶段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有关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立法还只停留在技术层面,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可以贯穿于所有相关条文的原则。这也就使得我国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在法律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此,笔者通过第二章的探讨和研究,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进行思考。我国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范围和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笔者通过与前文所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前文所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征收补偿中的第一个程序即事业认定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形成独立的程序,而是被吸收在征收申请及批准这一程序中了。与此同时,笔者还针对我国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中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以及在征收的救济补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征收应广泛引进听证制度。另外,笔者对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意见稿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了批判式思考。笔者认为第二稿缺乏统一立法理念的导向和指引,在法律概念上存在模糊和混淆,在程序上存在隐患和硬伤。一言以蔽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稿在法理层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修正的地方,还不能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效平衡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想真正广纳民意,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针对该意见稿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样才能真正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