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新约》这一文本为研究对象,对《新约》文本展开了再阅读、再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对《新约》中的性、性别、婚姻、家庭观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与特点等问题展开了具体地分析与论述,并较为概括性地分析与阐述了这四者之间的内在相关性,以期勾勒出《新约》文本中性、性别、婚姻、家庭观的全貌。同时也从其对历史文化产生的影响方面,具体分析了《新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并指出了《新约》中的性、性别观念以及性规范、婚姻家庭观念对于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所产生的具体冲击与影响。具体说来,全文由论文主体五部分及导论、余论共七个部分构成。导论部分主要针对论文的选题缘由、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重难点问题、创新与不足、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进行了概述。余论部分就当前的性、性别、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四者相互影响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并提出了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论文的主体结构由以下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基于对《新约》文本的主要分析,阐述了《新约》对性的一般认识,以及针对性行为所提出的一般规范要求。首先,分析了身体与性别、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身体与二者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身体是划分性别的依据,性是身体的机能。身体乃是为上帝所创造,因此在上帝面前要避免接触不洁净的事物;要控制自身的欲望以保持身体的洁净。其次,针对性这一问题,主要从生理、社会、心理、伦理道德四个层面具体阐述了《新约》对性的几重界定,认为性并非单纯的个体的生理、心理需要,而是生理、心理、社会、道德的综合体,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到管理与控制的范畴。最后,针对性的管理与控制问题,综合《旧约》与《新约》的各观点,分析了性规范的五点基本内容,即不可奸淫、禁止乱伦、保持贞洁-忠贞、惩戒淫乱以及自我控制的主张。总的来说,性乃是人类的本性,在性欲的促使下,人可能为恶,因此为了避免人类作恶而能够谨守上帝的旨意,就必须控制人类的性行为、性欲望。
第二部分,针对《新约》中所包含的性别观念进行分析与研究。首先,在一般意义上论述了性别乃是生理差异与社会差异的统一,而且生理差异是先天的,社会差异却是后天造成的。其次,认为《圣经》乃是男权话语的产物,并基于此而就《旧约》与《新约》中所刻画的女性形象与女性角色展开了分析,认为从《旧约》到《新约》的发展过程中,男性话语下的女性形象与女性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再次,从性别对等的角度,分析了男性对自身的认知与理解,相较于女性被排斥、被惩罚的形象与从属角色,男性多数是值得褒扬的形象并始终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最后,依据于对《日约》与《新约》中相关主张的分析,认为在《旧约》中所充斥的多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等级观念,而在《新约》中却更多地体现出男女平等的诉求。这一主张较为明显地体现在“四福音书”中耶稣所倡导的归信上帝“成为一体”的主张以及保罗所提出的基于性别差异的平等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新约》中的婚姻观及其对婚姻提出的相关规范要求。首先,基于《旧约》与《新约》的具体分析,论述了婚姻得以存在的理由,通过婚姻,男女建立确定的关系,能够在生活中彼此互助;通过婚姻,男女结合成为一体生养与繁衍子嗣以使血脉得到延续;通过婚姻,个体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进而也避免了淫乱;通过婚姻,男女双方的子女也具有了确定的继承人身份。其次,从一般的意义上论说了婚姻的内涵,并分析了婚姻形式从《日约》中的一夫多妻制到《新约》中的一夫一妻制的演变,而且还具体分析了《新约》中保罗针对信徒所提倡的独身与寡居问题。对保罗而言,为了能够全身心地将自身奉献于上帝,独身或寡居才是更值得褒扬的。最后,具体分析了《旧约》、《新约》中针对婚姻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允许异族通婚,《旧约》出于信仰的忠贞而强烈禁止异族通婚,在《新约》中则渐趋允许异族通婚,客观上扩展了信徒数量;对婚约缔结与婚礼仪式的相关规定,《旧约》突出父母在男女双方婚约缔结中的作用,《新约》更倾向于考虑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认为举行婚礼仪式对建立婚姻关系是必要的;是否允许离婚和再婚,《新约》出于对婚姻不可拆散性的认识,而对离婚、再婚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就婚姻问题而言,《新约》并不持积极的、肯定的态度,认为婚姻家庭对于信徒来说乃是一种负担、一种束缚,而只不过是出于对现实社会各方面需求的考虑,才肯定了婚姻存在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主要就《新约》对家庭的认识与规定展开了具体分析。首先,探讨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以及家庭的个体与社会意义。其次,分析了《旧约》中所提到的家庭模式,《旧约》中所提到的家庭多为家长制的等级家庭,家庭成员较为众多,奴仆一般也包括在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参与劳作,强调夫权、父权,注重家族血脉传承。再次,与《旧约》不同,《新约》中所提到的家庭已经打破了亲情血缘关系,而是由信靠上帝的子民所组建的“大家庭”,在“大家庭”之中所有成员都是上帝的子民,不受血亲、种族、等级等自然性的、社会性的差异限制,信徒们彼此尊重过一种共有、共享的“团契生活”。最后,总结了《新约》中所提出的处理家庭关系的具体规范。针对夫妻关系来说,认为丈夫天然地就充当着主导者、管理者的角色,妻子乃是丈夫的助手,必须服从丈夫的管理,在生活各方面协助丈夫;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说,认为子女是上帝的恩赐,是来自上帝的礼物,父母要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子女尽到孝敬父母的义务。正如对于世俗婚姻的妥协态度,《新约》对于世俗家庭也多半是采取一种不得已的态度,甚至主张信徒要打破世俗家庭的束缚,与自己的父母亲兄弟姐妹相决裂,完全地、真正地归向上帝。
第五部分,在阐述了《新约》中包含的对于性、性别、婚姻、家庭的一般认识以及针对此所提出的相关规范之后,分析了自明至近代《新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以及其相关思想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与影响。首先,结合传教士来华传教的两个高峰时期,分析了传教士所采取的各种具体举措以促进《新约》在华的传播并逐渐扩大其影响,如在各地传教兴建教堂、翻译《圣经》、著书传教创办报刊、译介出版西学著作、开展各项慈善事业、兴办各类教会学校等。其次,分析了《新约》及其思想在华的传播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所形成的冲击与影响,具体体现为:《新约》所倡导的归信上帝成为上帝的子民,弱化了中国传统家本位意识;《新约》中所主张的男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冲击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所存在的一夫多妻制;《新约》中所包含的独身思想以及传教士对于独身生活的提倡以及对祭祖的反对,冲击了中国传统孝道;针对中国妇女被束缚、被压迫的境况而鼓励妇女参与社会生活接受学校教育,以此冲击了中国传统妇道。可以说,《新约》在华的广泛传播以及传教士所引入的西方思想观念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促动了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变革。
论文的主体结构由以下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基于对《新约》文本的主要分析,阐述了《新约》对性的一般认识,以及针对性行为所提出的一般规范要求。首先,分析了身体与性别、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身体与二者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身体是划分性别的依据,性是身体的机能。身体乃是为上帝所创造,因此在上帝面前要避免接触不洁净的事物;要控制自身的欲望以保持身体的洁净。其次,针对性这一问题,主要从生理、社会、心理、伦理道德四个层面具体阐述了《新约》对性的几重界定,认为性并非单纯的个体的生理、心理需要,而是生理、心理、社会、道德的综合体,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到管理与控制的范畴。最后,针对性的管理与控制问题,综合《旧约》与《新约》的各观点,分析了性规范的五点基本内容,即不可奸淫、禁止乱伦、保持贞洁-忠贞、惩戒淫乱以及自我控制的主张。总的来说,性乃是人类的本性,在性欲的促使下,人可能为恶,因此为了避免人类作恶而能够谨守上帝的旨意,就必须控制人类的性行为、性欲望。
第二部分,针对《新约》中所包含的性别观念进行分析与研究。首先,在一般意义上论述了性别乃是生理差异与社会差异的统一,而且生理差异是先天的,社会差异却是后天造成的。其次,认为《圣经》乃是男权话语的产物,并基于此而就《旧约》与《新约》中所刻画的女性形象与女性角色展开了分析,认为从《旧约》到《新约》的发展过程中,男性话语下的女性形象与女性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再次,从性别对等的角度,分析了男性对自身的认知与理解,相较于女性被排斥、被惩罚的形象与从属角色,男性多数是值得褒扬的形象并始终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最后,依据于对《日约》与《新约》中相关主张的分析,认为在《旧约》中所充斥的多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等级观念,而在《新约》中却更多地体现出男女平等的诉求。这一主张较为明显地体现在“四福音书”中耶稣所倡导的归信上帝“成为一体”的主张以及保罗所提出的基于性别差异的平等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新约》中的婚姻观及其对婚姻提出的相关规范要求。首先,基于《旧约》与《新约》的具体分析,论述了婚姻得以存在的理由,通过婚姻,男女建立确定的关系,能够在生活中彼此互助;通过婚姻,男女结合成为一体生养与繁衍子嗣以使血脉得到延续;通过婚姻,个体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进而也避免了淫乱;通过婚姻,男女双方的子女也具有了确定的继承人身份。其次,从一般的意义上论说了婚姻的内涵,并分析了婚姻形式从《日约》中的一夫多妻制到《新约》中的一夫一妻制的演变,而且还具体分析了《新约》中保罗针对信徒所提倡的独身与寡居问题。对保罗而言,为了能够全身心地将自身奉献于上帝,独身或寡居才是更值得褒扬的。最后,具体分析了《旧约》、《新约》中针对婚姻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允许异族通婚,《旧约》出于信仰的忠贞而强烈禁止异族通婚,在《新约》中则渐趋允许异族通婚,客观上扩展了信徒数量;对婚约缔结与婚礼仪式的相关规定,《旧约》突出父母在男女双方婚约缔结中的作用,《新约》更倾向于考虑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认为举行婚礼仪式对建立婚姻关系是必要的;是否允许离婚和再婚,《新约》出于对婚姻不可拆散性的认识,而对离婚、再婚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就婚姻问题而言,《新约》并不持积极的、肯定的态度,认为婚姻家庭对于信徒来说乃是一种负担、一种束缚,而只不过是出于对现实社会各方面需求的考虑,才肯定了婚姻存在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主要就《新约》对家庭的认识与规定展开了具体分析。首先,探讨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以及家庭的个体与社会意义。其次,分析了《旧约》中所提到的家庭模式,《旧约》中所提到的家庭多为家长制的等级家庭,家庭成员较为众多,奴仆一般也包括在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参与劳作,强调夫权、父权,注重家族血脉传承。再次,与《旧约》不同,《新约》中所提到的家庭已经打破了亲情血缘关系,而是由信靠上帝的子民所组建的“大家庭”,在“大家庭”之中所有成员都是上帝的子民,不受血亲、种族、等级等自然性的、社会性的差异限制,信徒们彼此尊重过一种共有、共享的“团契生活”。最后,总结了《新约》中所提出的处理家庭关系的具体规范。针对夫妻关系来说,认为丈夫天然地就充当着主导者、管理者的角色,妻子乃是丈夫的助手,必须服从丈夫的管理,在生活各方面协助丈夫;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说,认为子女是上帝的恩赐,是来自上帝的礼物,父母要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子女尽到孝敬父母的义务。正如对于世俗婚姻的妥协态度,《新约》对于世俗家庭也多半是采取一种不得已的态度,甚至主张信徒要打破世俗家庭的束缚,与自己的父母亲兄弟姐妹相决裂,完全地、真正地归向上帝。
第五部分,在阐述了《新约》中包含的对于性、性别、婚姻、家庭的一般认识以及针对此所提出的相关规范之后,分析了自明至近代《新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以及其相关思想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与影响。首先,结合传教士来华传教的两个高峰时期,分析了传教士所采取的各种具体举措以促进《新约》在华的传播并逐渐扩大其影响,如在各地传教兴建教堂、翻译《圣经》、著书传教创办报刊、译介出版西学著作、开展各项慈善事业、兴办各类教会学校等。其次,分析了《新约》及其思想在华的传播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所形成的冲击与影响,具体体现为:《新约》所倡导的归信上帝成为上帝的子民,弱化了中国传统家本位意识;《新约》中所主张的男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冲击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所存在的一夫多妻制;《新约》中所包含的独身思想以及传教士对于独身生活的提倡以及对祭祖的反对,冲击了中国传统孝道;针对中国妇女被束缚、被压迫的境况而鼓励妇女参与社会生活接受学校教育,以此冲击了中国传统妇道。可以说,《新约》在华的广泛传播以及传教士所引入的西方思想观念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促动了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