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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把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自1982年诞生以来,股票指数期货的发展极为迅速,品种及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目前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衍生工具。它使投资者有效地规避了股市风险,丰富了投资组合,实现了投资套利,而且具有发现价格、转移风险,进而降低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许多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更加需要股指期货来套期保值,从而规避系统风险。 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在上海成立,中金所筹划推出我国第一支股指期货——沪深300。同时我国的期货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调整,2007年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金所还发布了一系列交易规则,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等,这些都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衍生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此做出探讨。 文章以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为主线,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和分析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理论。包括股指期货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经济功能、股指期货与我国现有的商品期货交易、股票现货交易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关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者,对交易的组织者——期货交易所、中介者——期货公司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主要是针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保证金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以及新增加的熔断机制。第四部分研究了股指期货的结算制度,特别是新增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最后本文对股指期货在法律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采取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利用民商法进行分析,并且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金所的相应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紧密结合国际股指期货交易中的规则和法律实践,对股指期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