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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制度适用于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之后、仍未足额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之情形,或被执行人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从事各种与其所申报财产情况不相符的消费活动(如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高尔夫球运动等高消费活动等)之情形。在前述情形下,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将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在有关部门、场所公示,由各单位协助配合,对其高消费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通过这种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予以限定,对被执行人的精神产生威慑作用,从而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执行措施。该制度属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新举措,但这项制度本身,亦会发生民事实体法上的效果,且与债之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所以本文试图从民事角度对该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引言,主要包含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第六章为结论,该部分是对本文研究问题和研究结论的概括和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包含在第二章至第五章。第二章从限制消费制度的概述出发,简述其实施现状并引出问题。第三章主要从民法分析出发阐述限制消费制度的法理基础,理清其与浪费人的区别,探究限制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并讨论该制度与现行民法制度的兼容问题。第四章以第三章的研究结论为基础,讨论被执行人违反裁定,实施了禁止消费行为的民事后果。第五章主要研究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实施原则缺失问题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本文认为不合理之处有二。疑问一,一概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否合理;疑问二,由于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出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相关利益和维护司法威严,为何不禁止被执行人子女从事其他高消费行为,以及其合理与否和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