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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且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指导已大量运用于中国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权力不得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信赖保护原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当前立法中,行政指导的可诉性尚存在争议,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标准与规则缺乏。因此,应当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实行政指导的实体立法、改革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着手完善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由研究背景作为切入点,着重介绍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的国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