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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律师职业产生于古罗马,后来随着罗马法在德国的复兴,律师制度在德国萌芽。本文就是沿着古罗马律师制度——德国早期律师制度——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德国现代律师制度,这一律师制度在德国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而展开的。所以,本文主要为四部分,具体而言包括: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早期律师制度概况。具体包括古希腊、古罗马和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以厘清早期西方律师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脉络。律师制度不是起源于古希腊,但是在古希腊雅典已经能看到早期律师的雏形。事实上,西方律师制度是从后来古罗马的“代言人”发展而来的。在罗马帝国时期,一部分法学家分化出来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人们称他们为“代言人”。到了帝国后期,“代言人”逐渐形成为一门职业。为了区分于专门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规定专门从事“代言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西方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在诉讼形式上,大多数国家废除了辩论式诉讼,代之以纠问式诉讼。此外,由于宗教势力膨胀,律师职业由僧侣阶层把持。在这种条件下,辩护和代理制度失去了作用,律师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第二部分,主要介绍12世纪到18世纪德国早期律师制度。德国在日耳曼习惯法条件下没能自发的产生律师职业。事实上,德国早期律师制度是在此后罗马法复兴和教会法院诉讼程序改革的影响下产生的。在16世纪建立了早期律师制度后,与西欧其他大多数国家长期实行“二元”律师制比起来,德国更倾向于实行“一元”律师制。而此时德国律师制度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则是与西欧其他国家早期律师们比起来,德国早期律师地位极其低下。普通民众视律师为“犹太街的贱业”。而国家则认为律师是“司法的瘟疫”,所以以腓特烈·威廉一世为代表的统治者们对律师充满猜疑并大肆打压。而在当时的法学教育中律师技能和理念培训也严重不足,法科学生们毕业时都想进政府部门成为文职人员或成为法官,律师只是法科学生们在政府部门求职无门后无奈的选择。此外,律师不仅与法学教授们受到的优厚待遇比起来有天壤之别,而且跟当时地位同样不是很高的法官们比起来,律师也处于下风。对于早期德国律师地位极其低下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1.国家主义传统——行政权力处于主导地位;2.落后与分散的社会——没有对律师的渴望;3.德意志保守的民族法律文化——对排斥律师的文化因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1879年《国家律师法》颁布前后,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的情况。1879年德国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资产阶级律师法——《国家律师法》,宣告其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初步建立。此后,在德国大规模法制统一化建设和国内形势需要的刺激下,德国律师人数大量增加、律师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律师业迎来了自己“短暂的春天”。但是好景不长,纳粹取得国家政权后对律师业进行了全方面的破坏,表现最突出的是把妇女及犹太人全部驱逐出律师界这一点上。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当代律师制度。1959年颁布的《联邦律师条例》是德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基石。《联邦律师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德国律师的自由职业地位。此后,德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业的法律,德国现代律师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又促进了德国律师的流动和律师人数的增加,进一步推动了德国律师制度的完善。而目前在德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则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的培训和考察:1.大学的基础教育;2.见习期;3.申请律师资格。总之,笔者主要采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大体勾勒出了德国律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的轮廓。在完成这篇文章以后,笔者主要有两点感想:1.一个国家的法庭组织结构和诉讼中代理、辩论成份的多少会直接决定该国律师职业的兴衰。2.国家、社会和文化之间不同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律师职业的发展方向。而笔者认为本文的选题价值在于,希望通过描绘出德国律师职业的艰辛发展之路,为我国今后的律师职业的发展方向提供某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