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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于2003年大幅修正“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改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而为发挥改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效果,使得刑事案件一审成为坚定的事实审,刑事准备程序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台湾地区现行刑事准备程序内容充实,功能齐全,为集中审理、迅速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践效果良好。2012年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庭前准备程序也得以完善,确立了“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合理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庭前程序的部分做法。但就我国大陆地区庭前准备程序的整体现状而言,依然存在独立地位缺失、立法层次不明、实务操作混乱等问题。对此,研究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立法规范与实务运作情形,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庭前准备程序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有益参考,以充分发挥我国大陆地区庭前准备程序的应有价值。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约四万字。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介绍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建构背景、基本内涵以及具体功能。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建构有其深刻背景,一方面实行改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后,刑事审判要实现集中审理的目标,发挥改良当事人主义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过往审判实务中,刑事准备程序仅为庭审程序的替身而已,其功能根本无法发挥,更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基本体系包括法院的通知、传唤等手续性工作、审前会议以及证据的调查与保全三个层次。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有四项具体功能,即分流案件、整理争点、筛选证据及保全证据。第二部分为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规范分析。该部分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预备事项、主要内容以及立法评析。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预备事项一般包括法院确定准备程序的主持者及参加人员,履行准备日期的通知与传唤义务等。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有两大核心内容,即审前会议和证据收集与保全。审前会议主要处理被告人、代理人及辩护人是否进行认罪答辩以及决定可否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及证据的重要争点、有关证据能力的意见、证据调查的范围、次序及方法等事项;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主要处理在审判前调取或命令提出证物、接受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进行搜索、扣押及勘验等事项。综上,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制度优势为:地位相对独立、注重程序理念、参与者及其权利明确、内容充实细致、法律效力明确。但在发展方向上,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可考虑赋予被告方申请启动准备程序的权利、导入证据开示制度、调整证据保全制度以及进一步增强准备程序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为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实务运作。该部分从实务角度出发,研究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的实务运作模式与效果。在台湾地区实务运作中,由受命法官主持准备程序较为常见,但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一般由合议庭全体法官参与准备程序。法院具体操作流程为: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法官践行权利告知义务、被告人答辩是否认罪、整理争点、法官讯问被告人是否提出证据以供调查、晓谕申请调查证据、处理庭审中调查证据的范围、次序及方法、拟定审理计划。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在实务运作中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地方法院受理、终结案件数量同步增长,法官平均办案时间缩短,刑事案件上诉维持率上升。但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辩护人参与不充分、受命法官权限较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第四部分为台湾地区刑事准备程序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该部分立足于我国大陆地区当前庭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在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建议。我国大陆地区庭前准备程序存在如下不足:庭前准备程序独立地位缺失,立法层次混乱;庭前会议召集方式、参与主体不明;庭前会议的议题有待充实,效力有待强化;证据保全制度缺失。对此,在立足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可参考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与实务经验,进行如下改革:调整立法凸显准备程序地位;明晰庭前会议的召集方式和参与主体;扩大并明确庭前会议的议题范围;强化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完善庭前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增设证据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