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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活跃、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等诸多问题,在此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自产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就一直备受争议。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及法律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认可,本文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认定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比较论证其特性。并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现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也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法律形式尚有缺陷,二是监管主体混乱,三是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不合理,四是过度管制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五是缺乏有效的内外部风险监管。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相应的提出了构建完备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银监会派出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完善现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适度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运营以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五个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现存的法律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