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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则没有形成那种经国家签署的正式的国际法律。目前最重著名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巴塞尔协议的根本性质是软法。这种软法对国家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拘束力。而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并且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而由于正式国际法的形成程序过为复杂,周期较为漫长,以及过多触及国家主权,所以国际金融监管的实现目前依靠的是这种非正式的软性法律。
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成员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多样化,国内市场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形成正式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存在许多不同的障碍。有效的监管合作,只有首先突破这些合作障碍才可能得以实现。当然,具体的技术性的障碍也是金融监管合作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技术障碍即是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软性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框架是,首先在国际性的论坛或者会议上由全球主要的工业国家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然后这种共识反应在一些常设性的国际组织中就是修订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最终这些规则由各个国家的监管者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采用形成具体的国内规则。
目前而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组织有国际清算银行下(BIS)及其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券业监管组织(IOSCO),国际监督官协会(IAIS)。就国内金融监管的结构而言,有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双峰监管模式等,但是无论是什么监管模式,都倾向于加强不同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协作以及信息共享。就具体的金融监管结构的技术层面而论,有原则性监管以及规则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这些监管模式的最终目的,是要应对全球化和金融产业的告诉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金融工具的复杂性,金融产业功能的聚合,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的隐秘和不透明。
最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只是这些监管需求的成果,至于巴塞尔协议Ⅲ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金融稳定,还需要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