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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主要探讨的“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可以追溯到哈耶克早期心理学的“关系论转向”、经济学的“认识论转向”以及立基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之上的“进化论转向”。鉴于哈耶克这种思想的重要性以及国内外鲜有系统研究之现状,本文将对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进行深度研究。在第一部分,我将考察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知识渊源。从总体上说,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有三大知识基础:马赫认知心理学、奥地利经济学传统和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在第二部分,我将分阶段考察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建构的逻辑进程——该思想形成过程中的“时间向度”和“逻辑向度”问题。具体而言,我根据哈耶克思想发展的脉络将其分为五个阶段: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之前的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产生、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发展、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成熟、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深化。在第三部分,我打算集中讨论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建构的内在理路。重点讨论五个问题:第一,分析哈耶克的法律内涵。第二,分析哈耶克在法律生成与进化方面的认识。第三,总结哈耶克正当行为规则的正当性检测标准。第四,就哈耶克文化进化理论的通常误解——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进行一个可能性的回应。第五,我将对在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中最让人混淆和误解的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即哈耶克如何在既坚持进化论的前提下又坚持理性观而不至于沦为自己所批判的对象呢?在结语中,我将探讨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根本目的——构建“自由主义乌托邦”的相关问题。当然,在文中我对于哈耶克理论的持续维护,既不意味着我赞同他的全部思想,也不意味着他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不存在任何问题。在我看来,由于受到历史和时代的限制,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亦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最后,一如众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乃至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我以为,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来对待西方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