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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更新迭代,网络社交环境日新月异。网络早已深深的融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在人们利用网络信息高效办公、即时社交、便捷生活的同时,淫秽信息也悄然的伴随着网络快速传播。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给淫秽信息带来了新的属性,它既有传统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也有传播主体不仅限于个人,传播方式不仅限于点对点传播,受众不仅限于某一类人群的特点。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具有引诱性强、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等特征,严重危害了公众的性法益,会使公民产生性羞耻感,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危害社会道德风尚,扰乱网络环境秩序。本文以网络传播淫秽信息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现状,以法学和传播学理论为研究框架,探究完善我国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领域的法律规制,力求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案件处理中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扩大网络中立行为的刑事责任。淫秽信息由一对一线性传播到多对多网状传播的方式转变,是法律难以规制网络淫秽信息传播的症结所在。本文全面梳理了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特征,分析了我国法律治理中存在的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到位和司法运用不明确等问题。国外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判例经验丰富,美国Thomas Dart诉Craigslist公司案件中,采用分级责任体系,区分传播主体之间的差异,使责任追究更加准确;德国CompuServe公司案件中,通过判例制度,有效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日本Winny案中,注重淫秽信息传播主体的主观认定。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法律治理的建议。在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建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级责任制的建议,以及对网络淫秽信息主观方面判定规则的建议;在执法机制方面,提出要改进网络巡警的监督管理,做好政府管控与社会自律的有效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提出要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案例指导,明确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效力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