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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融资企业未来价值协商预估一致的基础上而达成的一项契约。在本世纪初引入我国后,在国内中小企业普遍融资困难的大背景下,对赌协议的设置为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发挥了一定积极效果,同时回应了投资方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偏好,并通过估值调整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但是由于其市井化的称谓,法学界、PE界等一直对其法律效力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甘肃世恒增资纠纷案中对赌条款被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无效后,各界对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发展开始持怀疑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融资企业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在不违背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为合法有效,对对赌协议日后的发展起到一定规范作用。 论文首先对对赌协议的内涵、法律属性及设计价值进行剖析,得出对赌协议射幸合同、商事合同法律属性的结论,并指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博弈基础上缓解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激励融资方努力实现企业增值。其次,商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应充分尊重缔约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论文结合本案三审判决,具体分析对赌协议的有效要件及造成其无效的情形,认为对赌协议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只要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最后,在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主要因为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现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等,易被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论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对赌协议效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