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个世界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服务的深化和发展,金融集团正作为一种趋势表现出来,其代表了未来金融竞争的核心力量。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板块之一,也将是这一趋势的重要参与者。保险集团是保险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战略运作转化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是保险业融入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具体进程和结果,也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重要方面。保险集团的出现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竞争压力是保险机构转型为保险集团的基本动力。在激烈的竞争下,单一金融产品服务已经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使金融企业希望通过开展多样化的服务来增加收益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全球化和对金融管制的放松也是保险集团发展的重要原因。许多国家政府对金融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从注重安全的严格监管转变为注重效率的监管,降低了对金融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限制。在理论上,保险集团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因而可以大大提高竞争力。单个的保险企业向保险集团的转型存在着四种主要的方式:战略联盟、合资公司、直接设立、兼并和收购。四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其适合不同规模、发展战略和发展目的的保险企业。总体上讲,直接设立的整合程度最高,但经营周期长;并购是快速的整合方式,但经营难度大;合资的风险较低,具有过渡性;战略联盟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方式,容易实现,但是各种效果的发挥不明显。通过对四种方式的比较,可以对我国保险企业向集团转型提供有益的启示。保险集团的优势显而易见,但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集团潜在的风险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保险集团的监管,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法律环境和金融体制的不同,现在并不存在普遍通用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但是不同的监管机制是适应保险业,甚至是整个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通过比较不同模式的监管,可以对我国在保险集团的监管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促进保险集团不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