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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网络产业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中。其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争端不断发生,许多网络企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垄断企业了。由于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不同于传统产业因素的影响,市场进入壁垒的地位在不断提升而市场份额的地位在逐渐下降。网络的外部性等特征,使传统反垄断规则在网络产业中面临着新的问题,例如,网络产业中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网络产业中市场集中度的形成与影响发生重要改变、网络产业中保护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客观上有可能发生冲突等方面的问题,使我国在认定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显得更加复杂化。众所周知,在传统产业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依据市场份额和影响企业实力的其他因素;而在以网络为支撑的产业当中,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有其特殊性,虽然还是要考虑到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确定市场份额以及分析市场进入壁垒。但是更应考虑由网络外部性所带来的更高的市场壁垒,以及知识产权滥用、技术兼容性带来的排他性等。在动态竞争的网络环境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而在原则适用方面,作者倾向于更多适用合理原则。在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应受到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则的制裁时,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基础,其次是分析企业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认定企业是否有“滥用”行为。目前,网络产业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不仅符合市场需求,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从我国对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现状来看,举证分配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且缺乏具体操作性。因此,本文采用和传统企业相比较的方法来分析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殊性,并通过借鉴外国的案例与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制度、责任体系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