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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罗马的姘居开始直到现在,非婚同居(unmarried cohabitation)这种社会现象在人类的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它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和法律的禁止,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才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和立法者的关注。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如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李马文案”,开始规范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权利,开创了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先例;英国也根据判例及一般的契约或信托法原理来规制非婚同居者;德国、法国也都对该问题有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非法同居”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了非婚同居的几乎所有问题。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北欧国家在这一领域已有较大发展,将法律承认的非婚同居称为“正式同居”,并对此规定了一定的成立条件,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婚姻中的配偶几乎相同的待遇。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晚于欧美,但发展也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我们应当积极面对。目前在我国缺少规制这一现象的完备的法律,而且研究非婚同居问题的相关文献也较少。但是法律不规制不会影响非婚同居的发展,只会使一部分人尤其是弱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情况的整理与研究,为我国将来制定完备的相关法律提供一些资料,并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九千字,其中: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婚同居的起源及在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发展和在我国的发展,并分析了其迅速发展的原因,如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转变的原因、经济方面的原因及其本身能带来比婚姻更多的便利等原因;然后,该部分还分析了非婚同居的定义,是指未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以及和事实婚姻、姘居、试婚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国和美国这两个英美法系国家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况;然后又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北欧国家和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作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