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多次行为是指反复实施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于广义而言是不依刑事法律规制而独立存在的初始犯罪现象,属于犯罪学范畴。要对其进行刑法上的研究,就必须从刑法规范层面出发,由事实评判落实到价值评判上。而世界各国将多次行为明令于刑法规范予以价值评判的尚属少数,唯有我国在1997刑法中对多次行为进行了全面吸收与修改,使该立法模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面特色旗帜。多次行为立法模式在实务界确实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也正基于此,近年来,刑法典与有权解释中对其的规制大有扩张之势。为了搭建多次行为立法与司法间的稳固桥梁,理论界的探讨也开始逐年升温。而目前的相关探讨于研究范围上局限于分则中明示以“多次”的数十条条文,于研究内容上无非是对其构造解析的反复推敲,于类型划分上也大多将其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效果作为唯一标准。以上研究均已初现体系雏形,而笔者则试图避开现阶段的主流思路,另辟一条新视角下的多次行为研究之“路”:以刑法条文的语言表述为视角,将多次行为的研究对象直指刑法规范上所有实质意义的多次行为——不仅包含条文中明示以“多次”的规定,同时囊括所有按照语言逻辑释义,其犯罪也可能包含多次情形的立法类型。同时,以此为标准,将多次行为划分为条文明示型多次行为与条文暗示型多次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类多次行为的认定与适用、评析与展望分别予以展开。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多次行为的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了目前世界各国与多次行为相关的立法概况,同时阐述我国多次行为的沿袭背景与发展历程;其次,以本文视角出发,对多次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作出界定,同时,结合本文对多次行为的类型划分,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散布进行实证统计;最后,对多次行为与邻近概念的区别进行厘清与梳理。第二章是对多次行为的认定与适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于条文明示型多次行为的界定依照“多”与“次”分别进行解析,同时对其中所涉及的犯罪形态问题、累犯认定中的时间截点以及自首认定中的供述罪行范围分别进行探讨;对于条文暗示型多次行为的认定,将其拆分为前序行为与后序行为来予以分析,同时在暗示型多次行为的量刑适用中,否认前序行为在经过一次入罪后能够继续成为累犯认定的前罪基础。第三章是对多次行为的立法评析与完善:对于条文明示型多次行为中入罪效果与累计数额多次行为的立法价值予以肯定,并提出“明确一次行为之成立要件以及统一数额累计标准”的完善之见。同时对于加重效果多次行为的法理依据进行剖析,并提出应警惕此种立法例的扩大化;对条文暗示型多次行为的立法价值同样进行评析,虽肯定其在理论上的可行性,但鉴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环境,其在操作中还是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障碍,在适当完善之际同样应警惕此种立法例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