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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都存在的现象,并且谣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的思维只会妨碍对它的理解与化解。网络谣言出现在互联网时代,它是借助互联网传播的不实言论,具有不同于传统谣言的特征,如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等特征。网络谣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复杂性,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易被居心不良之人利用从而对网络领域和现实领域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具有正当性依据。并非所有的网络谣言都要进行法律规制,应首先对网络谣言类型进行区分,只有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谣言才可进行法律规制。目前,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已初成体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规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设关于网络谣言的新罪名,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些都已经将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是明确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其次是明确文章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再次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最后指出本文研究的方法和研究框架。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通过对网络谣言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案例涉及的社会危害及反映的法律问题;接着对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介绍,并结合案例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二章,介绍了域外规制网络谣言的有益经验,并通过对比分析指出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第三章,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对策:各部门法应首先遵循合宪性;行政法规制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信息公开;民法规范中应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逐步实现行业的自律;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要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要特别注意与言论自由的平衡; 第五部分为结语,是对文章研究内容的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