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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决策管理机制失灵,公司经营运作处于停滞的一种状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较强,股东退出机制更为严格,与股份公司相比,其更易发生僵局现象。一旦发生僵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有效召集,正常的经营决策无法做出,公司整体运作陷入瘫痪,若不能及时打破,必将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股东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人利益受损,严重的甚至引发社会问题。虽然公司僵局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频繁发生,但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僵局的救济制度仍存在较多缺陷:从立法角度看,虽然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弥补了原公司法上的空白,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救济制度过于单一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法院在处理公司僵局案件时多持保守态度,以保存公司为原则,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封闭性、人合性也导致已有的一些自力救济措施难以发挥作用。基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如何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救济体系,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司僵局的内涵和危害性出发,通过对我国公司僵局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内容及实践现状的分析,探讨在我国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具体路径(文章中“公司”,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有限责任公司)。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一则公司僵局案例,从两级法院的不同判决中引出我国公司法已有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概述。主要介绍三个问题:一是公司僵局的内涵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特点、公司法制度原则和内部救济失灵三方面分析原因;三是公司僵局的危害性,从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三方面论述公司僵局的严重危害。第三部分: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我国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措施;二是完善自力救济制度的载体,主要阐述公司章程的基本内涵、重要作用及其作为完善自力救济制度载体的可行性;三是公司僵局自力救济制度的完善,主要分析仲裁、协议股权转让及自愿解散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条件。第四部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阐述三个问题:一是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研究;二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制度,主要分析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缺陷及完善;三是构建多元化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体系,主要分析强制股权收购、强制公司分立和第三人接管三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