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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是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介,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具有明显的潜伏性和滞后性,而危害结果也容易放大,而环境侵权从侦查、起诉、审判都具有一定的困难,连云港检察院诉尹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关于检察机关针对几位被告人直接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是否具备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人”以整合检察机关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领域中的职能,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就目前来看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其作为适格的原告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细化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可操作性,以致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侵权问题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诉权作为监督权中的核心权能,它将环境侵权行为付诸司法程序,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效益。检察监督权与起诉权相互配合,能够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本案中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六人犯非法捕捞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生态修复机制对生态环境效益的实现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参与贯穿于生态修复机制全过程,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是确保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极大地促进了环境资源修复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