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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微罪在形式上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在实质上应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作主客观统一评价,本质上是指最轻微的犯罪。微罪作为公权力惩罚体系中最敏感的犯罪分类,在我国以法定最高刑的轻重为标准划分为重罪和轻罪已达成基本学理共识的前提下,其设立有理论基础根基和非排异性的适用基础。拘役作为法定最高刑的罪刑设置冲击了我国的重刑结构转而轻缓化的刑罚改革。微罪的设立不仅响应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和严密刑事法网及“整体趋轻”的立法趋势。在犯罪分类意义上还具有实体上简化表述罪名的法律技术层面优势、程序上涉及管辖权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执行上体现在关押场所和管理上的区分意义。法理层面上,微罪的刑法规制是犯罪化的体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作为一对对立概念,是指一个行为在科学、辩证的考量之后,从罪到非罪或者非罪入罪的过程并指一种立法趋势和评价。适度犯罪化作为一种限制性折中表述,针对的是未来的立法,仅具有指引的功能。在刑法结构上,微罪是“严而不厉”的具体化;在风险刑法的社会背景讨论下,微罪设置始终以社会需求为本,风险只作为社会因素的一个方面,因此微罪立法与风险社会并无必然关联。立法和实务层面上,微罪罪名的入刑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有打击和威慑犯罪、保护新型法益的时代性特征并可提升国民的道德素质水平。但也产生了侵犯人权、增加诉累、不利于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瑕玷。归其原因在于罪状规定不明确导致我国的二元制裁体例边界模糊;短期自由刑设置不完善导致惩罚体系失衡;微罪处罚对犯罪人产生的负面效果过于沉重。因此,在立法方向上,应坚持适度犯罪化,严格限制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在立法操作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应并趋考量。微罪行为入刑的立法设置应符合明确性原则,采取叙明罪状、在“定量”上细化具体情节和后果的规定。完善惩罚体系,完善微罪相关配套制度,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具体包括责令具结悔过加缴纳罚金并行的方式。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微罪实行犯罪记录附条件报告制度,以不报告为原则,报告为例外。应将拘役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