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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权相比其它行政权力,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政权力,它享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与自由的多项权力,它比其它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和侵害性。既然警察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妨碍,那么,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就十分合理且必要。要研究警察行政权,必须首先对警察权和警察行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中外学者关于警察权的界定分别有各自不同的认识,但趋于一致的观点是:警察权来源于法律之授予,主要包含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而对警察行政权的界定则有很大的分歧,但从警察行政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警察行政权是广义警察权的一部分,而狭义警察权即警察行政权,主要包含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警察行政权行使需遵循三大原则:比例原则、公共原则和程序原则,是法治框架之下,警察行政权行使中所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警察行政权行使的最重要的原则,其主要包含三个次要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和两大法系国家警察行政权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警察行政权的设定中,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存在着法律对警察自身职能定位模糊、范围过大、处罚权过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存在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经常性超越法律边界,另一方面,也存在警察执法权威弱化,执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因此,需要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下,寻求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规范警察行政权的途径,主要是四个方面:其一,立法改进,废止或者变更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确定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权立法和行使中的指导地位;其二,范围限定,通过将部分警察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分离,以缩小警察行政权的边界;其三,程序规范,将刑法领域的相关程序规定引入行政法领域,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其四,体制约束,改变当前警察管理体制,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警察行政权的不当干预。通过以上途径的法律完善,对警察行政权进行规制,以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